呼伦贝尔市各预算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旗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和《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中关于供应商信用记录管理工作的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管理工作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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