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市区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内财购函〔2025〕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使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管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严格执行采购预算。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行为规范》要求:采购人应强化预算约束,政府采购预算在年初预算批复后,除追加预算、保障性资金、单位自有资金调增外,原则上不作调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一年不超过2次,并需获得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监管,定期对频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进行通报。严禁通过拆分项目、变更采购内容等方式变相调剂资金用于非项目采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