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采购人某学院以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2024年学生宿舍维修项目”,A公司被确定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公布采购结果次日,A公司向采购人出具《关于放弃项目中标资格的声明》,以“门窗供货单位不能满足供货工期”为由,放弃本项目成交资格。采购人发布结果更正公告变更中标供应商和中标金额。
经财政部门调查,项目采购文件明确要求供应商须在“合同签订后22个日历日内交货”,A公司在响应文件中多次明确承诺“合同签订后22个日历日内”完成施工并“保证材料的供应”。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后,A公司以“门窗供货单位不能满足供货工期”为由放弃成交,违反了诚信原则,构成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处理结果:A放弃成交资格的理由,属于其自身在响应准备阶段未充分履行审慎评估义务所致,并非无法预见或无法克服的客观障碍,故缺乏正当性。该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导致了采购进程的中断,损害了采购人的合法权益。A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门对A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秩序的违法行为。不仅浪费了采购时间、增加了采购成本,还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益,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高效有序开展。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时应秉持诚信原则,审慎评估自身履约能力,理性报价、郑重承诺;一旦中标,必须严格履行中标义务,不得无正当理由弃标。唯有坚守诚信履约底线,才能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稳定性和公信力,保障采购人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