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市)区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税务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税〔2025〕539号)要求,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 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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