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市区财政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保障性资金管理,预防利用保障性资金形成无预算、超预算采购,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保障性资金管理的通知》(内财购函〔2025〕40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领会《通知》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保障性资金管理的重要意义,从防范新增隐形债务和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高度,进一步增加责任感、紧迫感,把规范政府采购保障性资金管理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二是严肃财经纪律。各预算单位要切实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先有预算,后有采购”的原则,不得无预算、超预算采购,不得超保障性资金额度开展采购活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严肃采购纪律。
三是严格执行工作要求。各预算单位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严格控制保障性资金使用范围,除《通知》明确的保障性资金使用范围,其他情况不得申请使用。要执行好严格限制保障性资金开展续期采购项目、严格规范保障性资金不得改变资金性质、严格履行不得拖欠企业账款等相关规定。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保障性
资金管理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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