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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 以商业经营为名的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2023-05-12 16:1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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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09年,鄂尔多斯市凯信至诚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石小红,以2.5%-4.5%月利率为诱饵,累计非法吸收民间资金7.4亿多元。石小红将获得的资金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买地炒房、支付高额利息。其中,在东胜区购买了70亩土地进行倒卖;在北京、呼和浩特等地购置多处房产;购置多辆豪车。案发后仅追回3.41亿元,参与集资者损失巨大。

2011年,石小红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9年、处罚金40万元;另三名同案被告则以相同罪名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风险提示

1.非法集资往往是通过虚假承诺、高额回报、骗取社会公众资金。在初期能够及时兑付,并以此诱惑一些缺乏金融基础知识或心存侥幸的社会公众不顾风险,盲目跟随,最终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案发。

2.非法集资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社会公众投资要理性,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对投资风险要有心理预期,防止一旦出现亏损,心理失衡,发生不理智、甚至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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